招收重点群体贫困人口税收优惠项目申报方案

泉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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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里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查看详细]

泉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里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政策内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执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享受主体: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费单位及个人

申报渠道:纳税人按政策优惠标准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材料:纳税申报表

政策咨询:13799774497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优惠



本文标题:《泉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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