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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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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襄阳政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现就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 [查看详细]

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襄阳政发〔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现就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项因素,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认定为襄阳市上市后备企业:

(一)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3年累计主业收入1.5亿元以上,或累计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

(四)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备核心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与商业模式创新类企业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上市成功后由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等额奖励给企业;涉及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按照审计值折为股份公司股本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暂缓至上市后缴纳,并在实际缴纳时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缴纳人;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企业依法申报纳税后,由财政按照实际缴纳税费地方分成部分的额度暂借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五、改制上市的企业若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在上市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按地方所得比例,由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六、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后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到上市当年,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七、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报批等手续。

八、上市后备企业主张所有权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产,经房管部门公告无纠纷的,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九、市政府设立襄阳市企业上市专项经费,并根据情况每年予以补充,专项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或上市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给予30万元补贴;企业材料申报到中国证监会阶段给予40万元补贴;发审会审核通过后给予6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十、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由财政按照募集资金投放于襄阳地区金额的2‰给予企业上市主要决策者和参与人员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一、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上市后备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的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十三、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上市后备企业,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倾斜、配置落实。

十四、建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档案库,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中介机构进入襄阳上市业务市场,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十五、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市进行返程投资的,按单项不高于100万元或返程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主要决策者和参与人员奖励,并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问题由上市领导小组“一企一议”协调解决。

十六、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二0一二年八月五日




本文标题:《IPO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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