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失去公司控制权而被出局的缘由——对赌协议惹的祸
(一)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介绍
1.俏江南的创立
1990年,张兰创办俏江南。俏江南定位是:做国际大品牌,开连锁店,把俏江南打造成“餐饮业中的LV”。据说,俏江南单店成本超过了1000万元,需要3―4年回收成本,资金压力巨大。随着门店的迅速扩张,投入门店的成本加大,俏江南的资金链出现断链。此时,张兰将国内知名投行“鼎晖”引入俏江南。
2.引入投行:鼎晖
2008年,投行“鼎晖”出资2亿元,占有俏江南10.53%的股份,俏江南当时的估值达到19亿。投行“鼎晖”的进入,缓解了俏江南的资金断链危机,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为预防投资风险,鼎晖和俏江南双方签订了苛刻的对赌协议,其中包括“股份回购条款”。协议显示,俏江南必须在2012年底实现上市,否则,俏江南必须回购鼎晖手中的股份,且每年回报率为20%。
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但当时A股上市排队的公司有600多家,A股上市遥遥无期。祸不单行,2012年底,国家“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台,监管层冻结了餐饮行业的IPO申请,俏江南在A股和港股上市失败,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
根据回购条款内容,投行鼎晖按照“对赌协议”约定,获得至少2倍回报,但当时俏江南处于经营状况非常困难的境况,难以拿出4亿元现金去回购鼎晖所持有的股份。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投行鼎晖启动了“领售权条款”(强制随售权),即投行鼎晖要求除转让自己的10.53%的股份以外,还要求张兰跟随出售72.17%的股份,合计是82.7%的股份,股份数量超过50%,基本可以视作是一个清算事件。
如果公司触发清算条款,A类优先股股东(即投资人)有权优于普通股股东(创业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这样就能保障全身而退。换句话说,投行鼎晖和张兰同时出售股票,在优先保障投行鼎晖2倍回报后,剩余才是张兰所得回报。
3.CVC的引入
2014年,投行鼎晖将欧洲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CVC引入,CVC以10亿元收购俏江南82.7%的股份,其中利用杠杆从银行贷款8亿元,贷款来的8亿元,除了给投行“鼎晖”约4亿元,剩下少量归张兰所有。
收购俏江南的CVC也不是慈善家,其给自己设了一个安全阀,采用价格杠杆来应对收购俏江南的风险:一方面,CVC只需要支付少量现金,就可以撬动大的收购;另一方面,CVC依靠外部债权资金收购俏江南,日后还款依赖于俏江南企业所产生的现金流。CVC收购俏江南的流程如图
所示。
图1-8CVC收购俏江南流程
CVC完成收购后,当时整个高端餐饮行业还没有回暖,俏江南的经营状况也没有好转,致使CVC无法依靠俏江南产生的现金流偿还并购贷款。为了防止越陷越深,CVC干脆放弃了俏江南的股权,连同张兰的所有股权都被银行接管。银行委派了香港保华顾问进驻俏江南,CVC和张兰从俏江南的董事会退出。至此俏江南改朝换代,改姓易名,属于张兰的时代结束。
从极盛到衰败不过短短6年,创始人张兰经历了从引进融资到被扫地出门的窘境。
张兰在回顾俏江南衰败时说道:“最大的错误就是引进鼎晖投资。”创业公司在引入风险资本后,如果运营不如预期而触发某些投资条款,如股份回购条款、强制随售权、清算优先权条款,则会导致创始人被踢出局。
(二)创始股东不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思路
第一,创始股东在引进资金时,通过股份转让还是增资扩股比较好?前者是做存量,股份越卖越少;后者是做增量,可以减缓股份稀释的速度。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引进股东,忌讳的是一次性稀释较大的股份,让自己成为小股东。
第二,引进股东时,需要考虑其目的:引进的股东是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还是要参与经营?
第三,对引进的股东做尽职调查。避免一次引进多个互相熟悉的股东,预防他们成为一致行动人。
第四,创始股东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来确定自己的控制权。对于公司章程,尽量不要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模板。
第五,在融资条款中尤其需要警惕对赌条款,尽量避免对赌。对于业绩和IPO进程的对赌,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因为一时脑热,约定了不现实的对赌目标,否则会导致“净身”出户,最终丧失控制权。
(2)策略二:通过“虚拟股权”模式掌握公司控制权。
所谓“虚拟股权”,是指企业授予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管、管理层、技术骨干人员的一种股权,该股权只享有分红权,但是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持有者离开公司后,虚拟股权会自动失效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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