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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

 
 
 
 

标签: 对赌协议    对赌条款    上市前规范   

摘要:“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在VC/PE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成为投资人解决信息不对称、保护自身权益最常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查看详细]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在VC/PE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成为投资人解决信息不对称、保护自身权益最常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由于对赌协议往往会涉及到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甚至控股股东的变更,所以监管单位对拟上市企业存在赌协议的关注往往都是审核重点,下面以案例为例,看看监管单位关注的问题和重点及应对措施!

XX上市公司创业板问询: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资料,发行人在历史沿革中引入投资人股东时,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及其一致行动人骆笑英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对股份回购、优先购买权等投资人享有的特殊权利进行了约定,前述特殊权利约定已经终止,但出现某些情形时,前述终止的特别权利自动恢复效力请发行人说明特殊权利约定的具体内容,重新生效是否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是否表明对赌协议清理不彻底。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项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特殊权利约定的具体内容,重新生效是否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是否表明对赌协议清理不彻底 
(一)特殊权利约定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在历史沿革中引入投资人股东时,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及其一致行动人骆笑英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对股份回购、优先购买权等投资人享有的特殊权利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1)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2)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3)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4)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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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8)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9)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10)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11)


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图12)

(二)重新生效是否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是否表明对赌协议清理不彻底 

2021 年 3 月至 5 月,发行人、张志江和骆笑英分别与中广投资、创钰铭泰、创钰铭恒、创钰铭晨、赫涛、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博信投资、恒纬投资签订《协议书》,约定如下: 
1、张志江、骆笑英与上述投资人之间有关股份回购选择权、领售权、共 同出售权、共享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最惠待遇及担保责任等特别权利约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通过广东证监局现场验收之日终止。 
2、若公司在通过广东证监局现场验收之日起及取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之日后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前述终止的特别权利自动恢复效力:(1)公司未在通过广东证监局现场验收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被受理;(2)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3)公司未能在提交正式上市申请之日起 36 个月内通过证监会/交易所审核,或遭证监会/交易所否决,或者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撤回对公司的上市保荐,或者其它客观条件表明上市申请无法如期通过;(4)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之日 起 6 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没有完成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发行人与上述股东的特殊权利约定已自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通过广东证监局现场验收之日起终止执行,截至目前审核期间仍处于终止状态。由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受理,因此发行人与上述股东的特殊权利约定已不可能再因前述效力恢复条款第一项情形而恢复效力;而效力恢复条款的其他情形只是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主动撤回、未审核通过、遭否决或未上市交易等情况,且不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或承担其他义务及责任。如发行人最终上市成功,该等效力恢复条款将确定不再执行,前述特殊权利约定也将永久终止执行,不再恢复效力。
同时,自上述股东特殊权利约定订立至今,发行人相关股东从未实际主张或行使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且就该等股东特殊权利约定的订立、履行及解除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项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项的要求,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间特殊权利约定的具体内容并经发行 人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间特殊权利约定不存在发行人作为协议当事人或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或承担其他义务及责任的 情形,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与市值挂钩、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对赌协议的清理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项的要求。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在历史沿革中引入投资人股东时,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及其 一致行动人骆笑英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2、查阅发行人、张志江和骆笑英分别与中广投资、创钰铭泰、创钰铭恒、创钰铭晨、赫涛、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博信投资、恒纬投资签订的股东特殊权利终止协议;
3、就股东特殊权利约定的订立、履行及解除情况对发行人股东或其代表进行访谈。 
(二)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特殊权利约定的效力恢复条款只是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申请被主动撤回、未审核通过、遭否决或未上市交易等情况,不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发行人上述对赌协议已清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项的要求。




本文标题:《存在对赌恢复条款上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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