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
经常会有同学问这样的问题:张老师,我这个合作方注册资金5000万全部实缴了,是不是意味着他的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呢?
这时候我都会建议去看看这家公司的设立时间,如果在2014年之前,那么答案是要打个问号的。
2014年3月1日,《公司法》调整,公司注册资金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直白来讲就是原来开一家注册资金5000万的公司,账户上必须有至少5000万的现金;而现在只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实缴即可。
那是不是意味着现在开公司就不需要再往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了呢?如果需要实缴,应该如何实缴呢?
首先,想要获得公司股东身份,出资是必须的动作,而出资形式也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很容易理解:打钱。
那么是否是任何人将其以任何形式获得的货币实缴进公司,都可以获得股东身份呢?
比如有明确的规定不得注册公司的公职人员,是否可以获得股东身份呢?
比如某人以职务侵占获得的货币进行实缴,是否可以获得股东身份呢?
答案是可以的。即便是相关规定不允许注册公司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得以相关规定剥夺其股东身份,相应的,其违反规定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比如开除公职。
如果是以违法途径获得的货币,也可以获得公司股东身份从而持有公司股权,其他股东不得以此为由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只是其股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至于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的要求就比较多,比如应具有明确的可评估价格、可为公司经营所用,且具备转让属性。原因也很简单: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承担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如果非货币出资物不可转让、价格不固定,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常见的非货币出资形式有如下几种:
技术出资:这里的技术出资指的是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软著等),而非无专利的技术。原因在于有证书的技术可以评估价值,可转让,如出现经营问题可用于偿还债务。当然,知识产权入股有一点需要注意:股东需缴纳所得税。因为知识产权入股视为知识产权转让和入股同时发生:即将证书转让获得资金后入股公司。
那么针对无证书的技术,该如何评定出资入股呢?
实物出资:比如房屋、货物、车辆等,这些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实物,评估方便,可以直接评估价格后出资入股。
土地使用权出资:为什么只能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出资?因为我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其他个人或单位所拥有的都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自然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其余的出资形式还有股权出资、债权出资等等,其中债权出资更好理解:欠的钱不用还了,就当我入股了。股权出资相对抽象一些:股东用其在其他该公司的股权置换为新公司的股权。而这一过程,也是需要缴纳税费的。原因与技术出资一样:股权出资视为股权转让和出资同时进行。
说到这里有的同学要问了:股东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不可以,原因不难理解:劳务不可转让,无法用于偿还债务。那么是否有其他办法可以通过劳务获得公司股份呢?有,且大部分企业都在用。比如A作为公司合伙人,认缴公司100万注册资金,但A无资金用于实缴,这时A在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公司法规定A无法用劳务入股,但A在公司工作有权获得劳务报酬,A可以在约定期限内用其获得的劳动报酬进行注册资金实缴,从而间接达到劳务入股的目的。
问题来了:为什么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劳务入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却可以呢?
前面说的是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那么公司股东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出资呢?这就要看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或股东合作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了出资期限为某一具体时间(一般为30年),则股东只需在期限内实缴即可。如在约定期限之前,公司发生债权人要求还债、公司发展需要资金等情况,也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实缴,拒不实缴的,可能会丧失股东身份。
那么是不是所有企业都是认缴制、可以任意约定实缴期限呢?
2014年公司法改制之后,仍有27类公司类型需要在成立时实缴资金,不得按照认缴制设立注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体的细节大家可自行查阅相关规定。
我们再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既然2014年之后公司都是认缴制,为什么2014年之前成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更不靠谱呢?
因为之前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全部实缴是公司成功设立的权宜之计,实缴过后很可能已经通过业务、交易、借款等形式转移出公司,这时候从表面看公司有钱,但实际一分没有,更容易给合作方一种错误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