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到底有没有被投资人算计?
1. 罗永浩到底有没有被投资人算计?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投资协议的约定,通过投资人退出时的赚钱模式来判断。
模式1.
投资人与创业者一起做大公司价值,一起追求诗和远方。投资人的退出,通过公司上市或公司被并购来实现。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通过外部赚钱退出。公司与创业者都不需对投资人的退出买单。
模式2.
在约定时间内,公司未上市时,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或者在创业者出现重大个人道德风险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或「创业者」个人回购。
外部的诗和远方没了,外部退出走不通了,投资人和公司、创业者就会开始内卷,启动内部退出模式,要求公司或创业者为投资人的退出买单。
模式3.
公司在约定时间未上市,投资人要求「创业者」个人回购。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从创业者个人身上赚钱。
在模式1中,投资人靠眼光与判断赚钱,这是投资人最体面的赚钱模式。
在模式2中,因为投资人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投资人也要对自己背后的投资人负责。这是投资人被动保守的退出方式。只要两厢情愿,这也可以理解。
在模式3中,这是投资人利用游戏规则,从创业者个人身上赚钱,薅创业者的羊毛。在罗永浩案例中,我把模式3总结为:「羊毛出在罗身上」。投资人就是靠套路算计创业者赚钱。
有的投资人,会对外宣称模式3是为了防范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我的问题是,公司在约定时间没有上市,和创业者的个人“道德风险”有多大关系?如果确有道德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模式2退出。这实际上是以道德风险之名,行套路算计之实。
2. 我为什么认为,模式3是算计创业者?
因为创业是个不确定的游戏,业绩有好有坏。即便公司业绩好,即便公司符合上市标准,也没人可以保证,公司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公司上市是多因一果。
既然投资人比创业者更懂资本市场,既然投资人也希望通过公司上市退出,那投资人敢不敢向创业者保证,被投公司一定可以在约定时间完成上市(尤其是在创业早期)?如果完不成上市,投资人敢不敢向创业者承诺,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投资人自己不敢保证,为什么创业者需要做此保证并承担赔偿责任?
3. 我倡议:创投圈共同抵制「羊毛出在罗身上」
在罗永浩这个案例中,如果真如媒体报道,罗永浩承诺了锤子公司5年内不上市,就要自己承担所有投资款的个人回购义务。那么结果就是,罗永浩刚还完供应商的6个亿,刚拍完“真还传”的上集,还得继续还投资人的15个亿,继续开工拍“真还传”的下集。这还没算投资人的利息。
这种「羊毛出在罗身上」,利用游戏规则套路创业者个人来赚钱的做法,在创投圈并不少见,很有代表性性。如果签署这类条款,上市失败时轻则导致公司承担财务损失,重则导致创业者个人破产清零,并可以让创业者的家庭倾家荡产。
优秀的投资人,靠眼光与判断赚钱。利用游戏规则,通过套路算计创业者来赚钱,「羊毛出在罗身上」,这既不公平,也不体面。除非家里有矿或二代,大部分创业者倾家荡产也赔不起。
如果这种「羊毛出在罗身上」的条款大行其道,下一个签署这类条款的,很有可能就是创业路上的你。如果这种「羊毛出在罗身上」的条款大行其道,这会败坏整个投资圈的名声,破坏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加剧内卷博弈。
创业圈与投资圈,应该共同抵制这种「羊毛出在罗身上」的游戏规则与行业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