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动态股权分配机制的设立方案
公司的股权架构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最直观的体现,对于初创公司尤甚。若因欠缺专业指导或缺乏周全考虑,导致股权分配机制不合理或不完善,不仅可能对正在形成的重要合作关系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也可能将优质的创业项目"扼杀在摇篮里&r"此,如何通过设计缜密的股权架构及分配机制,以形成多方利益均衡、各有所得的共赢局面,是创业公司亟需考虑及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在公司创始初期考虑股权分配问题,应从法律层面及实践操作层面具体分析,同时兼顾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创业公司各股东的权力、责任及利益
在股权安排过程中,不难发现不同的角色或立场会有不同的关注点。首先,创始人股东始终关注的是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如果创始人不能控制公司,企业发展的稳定性也将大打折扣。其次,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关注的是收益。财务投资人作为股东一般不会控制公司,而他们更关注的是其所投入的资源在多长的周期内可以收回满意的回报。最后,如果公司具备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则优秀的员工会关注公司的成长与发展,以及自己在职期间如何按照持股条件获得股权并享受其带来的收益。基于以上各方关注点的差异,在设计公司的股权分配机制时,除应结合公司的企业理念、人财状况、经营目标等实际情况外,还应考虑不同背景、不同需求的股东各自的权限范围,以求达到各方在公司股权分配机中制既强强联合、紧密联系,同时又相互约束、各得其所的理想局面。
(二)股权架构应着眼于长期,且应助力创业公司的稳定发展
讨论公司股权分配机制时,应意识到在我们面前的是非常具体且真实的公司。在公司创立初期,也许各方面的资源均相对匮乏,格局难以铺开,此时更需清楚注意到公司从小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约束条件,并正视约束条件对股权架构设计的限制,而非天马行空地谈最理想状态下 "华丽"的股权安排。实践中往往不乏看上去光鲜亮丽的"最完美"股权安排方案无法落实到现实中的例子,应引以为鉴。此外,股权架构的设置还应为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所需考虑的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及股权融资方案等预留操作的空间,以免公司创立初期的股权架构成为日后掣肘公司发展的因素。
(三)注重创业公司股权比例与控制权的合理设置
在传统观念中,公司分配股权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股东出资额的多少。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俗称的"同股同权"。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合作及交易形式呈现多样化,只作为财务投资者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的现象早已经司空见惯。此外,每位股东对创业公司的价值,例如项目经验、对创业项目未来的参与度与贡献度、所承担的创业风险等,均成为了股权或表决权分配公平合理的依据。为此,《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对表决权进行特别约定。
至于如何通过行使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在实践中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比例的股权已足够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可视为是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此外,占股51%或占股34%亦足以形成对上述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也是较为理想的设置控制权的形式。
(四)书面签订股权分配协议,为公司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实践中,创业公司股权分配的一些细化约定,例如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及分红比例脱钩的约定、员工激励股权预留、股权融资配比预留,以及股权回购、退出机制等特别约定,很难融入到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标准公司章程模板。就以最常见的股东因离职而退出公司的问题为例,因《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若公司章程亦未对此作出约定,且股东间也未就退出机制达成任何共识,一旦双方意见不合、缺乏良好沟通的基础导致问题未能妥善处理,极易造成公司僵局。再者,部分创业公司的联合创始股东是带着特定的资源或条件加入创业项目的,若离职情况而竞业禁止义务及补偿机制等均未约定清晰,则很难有效避免恶意股东离开后对公司日后经营产生的致命伤害。为此,我们建议创业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权的获得、利益分配、股东退出及股权回购机制等问题,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拟定并签署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公信力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以具体且稳定的事先约定培养各股东对股权分配机制的认同感,同时有效避免日后的纷争。
(五)关于婚姻家事、犯罪等对股权架构的影响不容忽视
创业公司股东除了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之外,同时也担当着其他的社会角色,正因这些社会关系同样受法律的调整,从而衍生了股东婚姻家庭因素等对公司股权架构的影响问题。这是公司股权分配机制设立时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而现实中也常见因自然人股东离婚或发生继承,导致公司股权格局巨变、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事例。一套较为健全的创业公司股权分配机制,应当注意淡化自然人股东的婚姻家庭状况对公司股权架构的影响,例如: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中明确约定创业公司股权属自然人股东个人所有,股东离婚时配偶应放弃对这部分股权财产权利的主张;约定创始人股东的股权在出现继承的情形下由公司折价收回;约定公司股权作为遗产继承时,继承人仅可获得股权变现利益而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做到钱权分离等。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因创业公司事务外的原因涉嫌犯罪,而这些犯罪可能影响到初创公司后续的资本运作,或因股东涉嫌犯罪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公司决策受限等,这些影响因素也应在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中考虑到。
总的来说,公司如何分配股权,常常被比喻为"切蛋糕&r"设计和操作既复杂微妙且考验技术。如果在创业初期未合理设置股权架构,极可能为今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公司股权这个&l"&r"项资产,所以其并非大小固定,而是会在理想的状态下发展、增值,进而产生收益。因此创业公司在设立初期考虑股权分配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各股东利益长存、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当然,股权分配问题更多是一门博弈和权衡的艺术,既无通用模板,也无标准答案,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策者在公司设立初期若不知如何科学分配、合理优化,可尝试寻求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提供协助,方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