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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核心问题之技术入股如何分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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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激励核心问题之技术入股如何分配股份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鼓励科研人才,国家允许并且鼓励技术入股。技术入股如何操作,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01哪些市场主体可以接受技术作为出资1.企业法人(1)公司股东可以用技术作为向公司的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全... [查看详细]

股权激励核心问题之技术入股如何分配股份

股权激励核心问题之技术入股(图1)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鼓励科研人才,国家允许并且鼓励技术入股。技术入股如何操作,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01哪些市场主体可以接受技术作为出资

1.企业法人


(1)公司

股东可以用技术作为向公司的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于技术或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3)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关于技术或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4) 乡村集休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涉及技术或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综上,企业法人中,只有公司允许股东以技术作为出资。

2.非法人企业


(1)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岀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涉及技术或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综上,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以技术作为出资。

3.个体工商户


已失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个体工商户不存在出资这一登记事项;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个体工商户出资这一登记事项。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存在技术出资入股一说。

4.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允许技术形式。



02允许作为出资的技术有哪些


用于入股的标的技术必须是一项或几项特定的技术成果,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者改进的技术方案。

1.技术成果的类型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一般包括如下类型。

(1)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是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往往也被称为“专利”,具体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公开并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该国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排他性的专有权的技术方案。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专利技术是技术出资中最常见一类的技术成果类型。在中国也仅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权或在审的技术方案,外方技术用于出资的,如仅在所在国取得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则不可以专利技术的形式出资。

(2)专有技术

可供出资入股的另一重要类型是专有技术(knowhow)。专有技术,在部分法律法规中也称作非专利技术,在我国的已废止立法体系中又被称为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貝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这里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排列组合、要素并非通常可能涉及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包括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在正常情况下, 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3)工程技术作品

工程技术作品一般是指具有科学性或者技术性、对拟建工程或拟生产实现某种功能的产品在技术上进行的创造性安排、图形编排,如包括立体表现形式的模型。在类型上包括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数据库等。这些工程技术作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以著作权的形式依法转移 ,可为技术出资标的投入受资企业。

(4)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其中,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保护的作品,并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专门的法规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本身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著作权的形式依法转移,是一类常见的可作价入股标的技术。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又称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新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适用《专利法》保护,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布图设计存在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它可以通过评估加以确定,而且可以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一法律权利形式加以转移 ,可以作为作价入股的技术标的。

(6)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虽然《专利法》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根据我国的相关条例,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权的形式加以保护。植物品种本身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以植物品种权的法律权利形式进行转移 ,属于可以作价入股的技术。

股权激励核心问题之技术入股(图2)


2.出资的权利类型: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承载和记录技术资产的技术信息载体具有可复制性,技术不像实物资产那样可轻易地被独占,无论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大量存在使用权脱离所有人的可能性。所以,在用技术资产出资时,应明确是以技术资产的何种权利形式出资,即是以技术资产的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

技术在用于出资时,在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可供出资的技术资产,其所有权一般都可用于出资入股,这一点已属于行业惯例。

但在法规层面,对技术资产的使用权出资既无明文立法支持,也没有直接给予否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技术使用权可以作为技术出资的一种方式。这点也被司法实践所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岀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岀资人利益的除外。”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与之相关的纠纷时,对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效力予以确认。如嘉兴市佳惠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诉嘉兴市华经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经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华经公司投入的专利技术系华经公司从专利权人刘某某处取得的专利使用权。

不过,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各地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尺度不一。

3.劳务“技术”不能作为出资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容易引起混淆的“技术”入股现象, 即某人掌握的某方面的技术技能。例如,会操作某项工艺、使用某机器设备从而制造某种产品,其以所掌握的“技术”出资,与其他人共同设立企业,享有一定的股份,拿到一定的分红。表面上看也是“技术入股”,但其实不然。其实这种“技术”只是获得入股资格,类似于晋商的身股,“出资者为银股,岀力者为身股”;也和华为实行的知本主义类似,以技术骨干的身份通过使用脑力所获得的股权,其实质应当属于“身股”,是一种准入资格。这类“技术”在法律性质上进行界定,一般归类于技能,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个人独有的、不可复制的个体经验、个体技能,不易重复实现,不便交易,且不易用货币估价,有使用价值而难有交换价值。在我国目前市场主体出资的立法体系中,一般将此类劳务归于可出资标的之外,尤其是不能用于公司这类法人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可以接受技能之类的劳务出资)。


03技术出资该如何操作


技术入股,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1)评估

在现实中围绕技术价值或交易价款往往会发生诸多争议,目前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途径外,还有一种途径可供选择,即技术资产评估。如进行技术资产评估,应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

(2)企业内部议决

以技术成果入股系企业的重大经营行为,须提交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企业以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则需要经过拟设立企业所有发起人合意通过,方可进行。

(3)签订协议、法律文件

出资仅仅是企业设立中诸多法律行为中的一个部分、一个程序。技术入股事项需要由出资人各方签订一系列协议、法律文件,并使出资入股文件有机地融入其中,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体系。

(4)制定章程

股东基于股东决议及出资协议、技术出资合同,制定企业章程,记载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认缴情况,技术岀资股东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的种类、作价及其计算方法,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技术出资方式、技术成果出资方对该项技术保韶的权利范围、技术成果出资方的出资及技术的转移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注明技术成果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股东在企业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股权激励核心问题之技术入股(图3)

(5)行政审批或备案

通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进行技术出资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岀资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通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出资的,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出资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6)办理权属移转手续

技术出资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转让+投资”行为。在技术成果出资中,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也仅仅是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移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一般不发生移转。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技术出资方转移至受资企业。如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技术出资方仍然没有完成技术出资。

(7)技术交割

技术移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技术交付的程度各不相同,可谓因人而异,一事一议,各不相同。作为一类非具象的无形资产,技术的移交决不仅仅是技术资料的移交。交付技术成果时,供需双方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当在场,并予以调试和操作演示,技术受方应当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参与接受、验证,并记录交付情况,为确保交付的技术内容与供方前期披露的信息一致。

(8)验资

验资并不是法定程序,如有部分地区还需要进行验资,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不过作为出资的技术,其价值在后续过程中容易发生贬值,为避免出资不足产生的责任,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9)办理登记

从法律角度看,股东的注册登记仅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1],但仍是技术入股在法律程序上最终的关键一环。如果未及时办理登记,日后可能产生纠纷。

对于劳务“技术”的技术入股,除了须遵照上述流程外,还需特别注意到劳务“技术”出资的到位问题。由于劳务“技术”不能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这一部分的出资还需以货币形式作为替代完成。这就引发出替代的资金由谁承担和财务走账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会因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而解决。认缴只是暂缓缴纳,不等于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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